提到交通肇事,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有“车”一方,交通肇事的受害方往往是血肉之躯的行人。而提到交通肇事罪,人们也认为只有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才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,行人即便不遵守交通规则,有了交通违法行为,也不用承担多么大的责任。
其实,这是一种误解。在法律面前不是“谁弱谁有理”,而是“谁违法谁担责”。
近日,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,本来只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,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,主要是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,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的,是一名行人。这无疑出乎很多网友的意料,因为在我们的惯常认知里,凡是涉及交通肇事的,不是各类机动车,就是各类非机动车,而少见行人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。也正是因为如此,让该案件对公众有了很大的警示价值。
案情回顾:行人随意横穿非机动车道致人重伤
事发当天,被告人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。因进入园区需要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,向某便下车来到了岗亭处。完成登记后,向某随即转身,并步入非机动车道,准备坐回工友的车上。
然而这时,意外突然发生了。因着急过马路,向某横过非机动车道时,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,恰好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。“咚”的一声过后,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。
事故发生后,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,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车逃离。向某称:“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,以为没多大事,就坐车走了……”
但事实上,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。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、失血性休克、左侧多发肋骨骨折(1-9)、左肺挫伤、左肩胛骨骨折、左肩关节盂骨折,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。经鉴定,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。
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,向某没有对本案原告进行救治,而是离开了现场,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。最终,被告人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2个月,同时向受害人赔偿15万元。
法官说法:交通肇事罪适用于所有交通参与者
所谓交通肇事罪,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。
法官表示: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,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,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。也就是说,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,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。
这样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司法判决,无疑颠覆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,让很多人有了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:原来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,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从普法的角度来说,我们是需要这样的“恍然大悟”的。之所以有行人产生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误解,主要是由于在交通活动当中,如果是行人和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发生了碰撞,行人更容易受到身体上的伤害。这种误解的产生,会给交通活动中的行人带来负面的影响,那就是想当然地以为自己是“弱势群体”,所以不管交通事故的性质如何,自己都应该得到法律“额外的照顾”。这就会导致一些行人不把交通法规和交通文明放在眼里,从而频频发生过马路不走斑马线、闯红灯、翻越马路护栏等等违法行为。
法官提醒:构建和谐交通秩序,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。行人的“小违法”也可能带来“大灾祸”。在日常出行时,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;如果发生交通事故,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。肇事逃逸,难逃法网!
(参考来源:法治在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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